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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三 章 仲裁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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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6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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