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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三 章 仲裁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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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1 條 主管機關應於主任仲裁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仲裁委員會,並召開仲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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