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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二 章 調解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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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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