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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第 89-2 條
最近修正: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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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89-2 條 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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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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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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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I
三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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