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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12-6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評估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緊急應變演練,及依演練結果檢討修正應變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變組織及職責。
二、通報程序。
三、各項緊急狀況處理程序。
四、避難疏散措施。
五、必要應變設備。
六、與外部救援單位之聯繫機制。
第一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最近修正: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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