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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22 條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採按月開單,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雇主繳納。
委任單位為受委任工作者提繳退休金時,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最近修正: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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