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1 條
CEF v2本條確立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與他法補充適用之架構;若勞雇約定低於最低標準,該低於部分不生拘束力並應提升至最低標準(屬合理法律解釋),惟是否適用仍視個案是否為勞動關係與是否屬本法規範事項而定。
事實模式
- • [條文明示內容] 存在「雇主」與「勞工」就勞動條件進行約定之情境。
- • [合理法律解釋] 爭點多發生於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請假、資遣與職場安全衛生等屬於「勞動條件」之事項是否低於最低標準。
- • [仍待個案事實證明] 當事人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指揮監督、對價給付等)、實際約定內容與履行情形、該事項是否屬於本法已規範之範疇。
必要條件
- • [條文明示內容] 有勞雇雙方就「勞動條件」為約定。
- • [條文明示內容] 存在可與「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進行比較之事項。
- • [合理法律解釋] 若屬本法已規範之事項,約定不得低於最低標準;若本法未規範,則回歸其他法律。
排除條件
- • [條文明示內容]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 [合理法律解釋] 非屬勞雇關係(如純承攬、委任且無從屬性)或非「勞動條件」範疇者,不以本條之最低標準作為審查基準。
- • [仍待個案事實證明] 合作模式之實質內容、控制程度、報酬計算方式等,以判斷是否為勞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