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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19-3 條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最近修正: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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