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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8-1 條
投保單位為所屬下列所定勞工申報加保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各款規定,檢附該相關證明文件:
一、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在我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及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前項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替代之。
最近修正: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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