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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31 條
最近修正: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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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1 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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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
構成要件因子
TSAA
三方對抗
TLI
三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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