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5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