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90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前項規定,於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一次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