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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80 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為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死亡時與裁定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裁定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裁定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最近修正: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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