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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77 條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最近修正: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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