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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67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最近修正: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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