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53 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 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