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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28 條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停止職務。
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條之一第一項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加保。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最近修正: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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