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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10 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資帳冊。
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
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
最近修正: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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