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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八 章 技術生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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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67 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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