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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一 節 通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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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5 條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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