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