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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35 條
最近修正: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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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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