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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31 條
最近修正: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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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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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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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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