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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7 條
最近修正: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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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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