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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第 37 條
最近修正: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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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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