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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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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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