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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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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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