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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第 13 條
最近修正: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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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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