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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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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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