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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第 4 條
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最近修正: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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