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9 條 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