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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會員
第 14 條
最近修正:20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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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4 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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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9G
九層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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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
CEF
構成要件因子
TSAA
三方對抗
TLI
三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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