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9 條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