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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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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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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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