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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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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1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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