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7 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團體協約約定之通知期間較前項但書規定之期間為長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