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5 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 關於團體協約之訴訟,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於其會員為被告時,得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