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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5 條
最近修正: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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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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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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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層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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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
構成要件因子
TSAA
三方對抗
TLI
三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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