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8 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