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4 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