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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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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1 條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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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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