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5 條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