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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最近修正: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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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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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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