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