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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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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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