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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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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7 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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