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3-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