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法規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76 條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