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第 22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最近修正:20240327
Official Text
DJS Instant Interpretation
由 LLM 依本條文與可驗證裁判來源生成;完成後會快取,會員可收藏研究結果。
AI 法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