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 Text
法規條文
第 4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最近修正:20210430
Official Text
DJS Instant Interpretation
由 LLM 依本條文與可驗證裁判來源生成;完成後會快取,會員可收藏研究結果。
AI 法律問答